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商法学(七)
- 发布时间:2020-10-11 1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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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
股东和股权的概述
股东和股权的概念与股权的分类
(一)相关概念: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股权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二)股权的分类
1. 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设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簿查阅请求权等。
2. 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即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
《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
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
1. 对内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对外转让的规则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一)对股份交易场所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三)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四)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五)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禁止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七)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股份转让的限制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股东的权利
1. 知情权
2. 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主持权
3.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
4.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提起权
5.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6. 优先购买权
7. 提案权
8. 司法解散权
9. 累积投票
10. 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