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专升本法学之侵权责任(五)
- 发布时间:2020-10-07 17:29:41
- 关键字:
河南专升本;法学
各类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3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 概念:
监护人的责任,是指作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特征:
(1)监护责任是替代责任。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
(2)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也不能免除。
(3)监护责任是补充责任。本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 知识补充:
(1)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监护人不明确,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 概念:
用人单位的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 特征:
(1)是替代责任。
(2)是无过错责任。
(3)用人单位与侵权人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即存在隶属、管理关系等。
(4)侵权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工作任务即职务行为。
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4条时应注意:①“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等。②工作人员即使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具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适用的归责原则:
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侵权责任分为两种情况:
(1)造成他人损害的,对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自已受到损害的,内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全部。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概念: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对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担负的责任。
(二)归责原则:
1. 网络用户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用户责任,是指网络用户使用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各种侵害行为。
(2)网络用户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3)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4)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2.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责任,同网络用户承担的责任。
(2)网络用户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悉侵权事实途径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①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责任。经被侵权人“提示”所发生的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称为“安全港”原则。
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知道”网络用户实施侵权的连带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过错原则)▲【选择】
《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 概念: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内容:
(1)责任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加害行为。属于不作为。
(3)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注意义务,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应认定为过错的存在。
(4)侵权责任承担。
①直接责任。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②补充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3. 第三人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2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4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45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8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过失责任,故意利用机动车致人损害的,适用故意侵权责任。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
(1)租赁或借用。
《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适用本条承担赔偿责任:
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④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转让尚未办理过户。
《侵权责任法》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多次转让的,由最后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3)拼装或报废机动车。
《侵权责任法》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多次转让,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4)盗窃抢夺及抢劫的机动车。
《侵权责任法》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53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及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5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7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68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连带责任
1. 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危险责任。
2. 构成要件:
(1)污染环境的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污染环境在民事责任中不要求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而刑事责任中要求。
(2)造成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
(3)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汚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污染环境致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5.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规定: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不影响责任承担。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1)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2)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3)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能影响污染者承担责任。
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高度危险责任▲
1. 概述: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剧毒及放射性等对周围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
构成要件:行为人从事了高度危险的作业,存在损害事实,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等。高度危险责任的减免事由不尽相同,因为不同的高度危险作业性质不同,高度危险物品的危险程度也不一样,法律难以统一规定减免事由,因而《侵权责任法》根据危险程度的高低设置了不同的责任减免事由。
2. 分类: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该类高度危险责任又分为三种:
①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②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③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该类高度危险责任又分为四种:
①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未经许可非法进人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
(3)须他人受有损害。
(4)须动物加害事实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词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责任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不过需注意: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担过错推定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五种类型:
(1)饲养动物损害的一般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违反管理规定时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9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0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且不享有抗辩理由。
(4)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1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2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物件损害责任▲
1. 概述: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管领的物件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特征:
(1)物件损害责任是替代责任。
(2)物件致人损害的基础是物而非人的行为,所以是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替致人损害的物件承担的责任。
2. 归责原则:
(1)一般的物件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采取过错推定,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林木折断、地下设施施工致人损害等类型。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建筑物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免责。
(3)公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害情形,如果能够找到具体侵权人,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不能找到具体侵权人的,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当然如果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责任。
(4)一般过错归责。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就施工人的责任采用的是一般的过错归责原则。
3. 物件损害责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建筑物等脱落、坠落的致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等倒塌的致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8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妨碍通行物的致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9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林木的致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0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地下设施的致害责任。又分第1款与第2款两种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91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高空抛物或坠落物的致害的补偿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果能够査明抛掷人或者坠落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则应由上述主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