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专升本法学之侵权责任(四)
- 发布时间:2020-10-07 17: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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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
多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预测: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 行为人为二人以上。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行为具有关联性。每个侵权主体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的过错必要,包括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4. 造成单一的结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且该结果不可分割,无法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
(三)法律后果:
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10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责任。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预测: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 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每个行为都单独具有足以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危险。行为彼此之间无关联结合关系。
3. 每个人都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4. 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即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
(三)法律后果:
共同危险行为人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本属分别侵权,但是,随着共同侵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拓宽,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共同侵权逐渐采用客观说,将部分原属于分别侵权范畴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纳入共同侵权范畴。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种: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原因力竞合的侵权行为等。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部分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原因力结合的侵权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