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婚姻家庭法(四)
- 发布时间:2020-09-29 08: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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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
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概述
1. 概念:
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2. 特征:
(1)离婚主体具有特定性;
(2)离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4)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
(5)离婚条件、程序具有法定性;
(6)离婚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诉讼离婚
1. 概念: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我国,当事人不能或者不愿采用登记离婚的,都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2.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其中,“调解无效”是程序性条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感情确已破裂”是实际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工作等原因不算)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 诉讼离婚的两项限制。
(l)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非军人)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
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律后果,是指离婚在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所引发的一系列变化。
(一)离婚在当事人身份方面的后果
婚烟关系的终结导致配偶身份的丧失,忠实义务的终止,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方面的后果
离婚导致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终止、夫妻相互间继承权的丧失以及引起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婚姻法》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第3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只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含爷爷、奶奶等。
离婚时的救济
离婚时的救济方式包括经济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 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的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身份。
(2)须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即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的情形。
(3)须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离婚。
(4)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5)须请求权人无过错。
3. 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6)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