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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法律基础《宪法学》第二课:国家基本制度

专升本法律基础《宪法学》第二课: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一、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色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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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填空)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指导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2.爱国统一战线
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不能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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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单选)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是                                       (D)
A.一党制           B.多党合作
C.多党制           D.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2.(2015年单选)我国现在实行的政党制度是                                   (D)
A.一党制           B.两党制
C.多党制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所谓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人民主权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
3.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
4.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对国体有能动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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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单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                                   (A)
A.根本政治制度             B.国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国家根本性质
2.(2015年名词解释)政体
3.(2014年名词解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我国的经济制度
(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2.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
3.在宏观调控上,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全民所有制经济(宪法第7、9、10条)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1)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改名为“国有经济”。
(2)我国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3)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4)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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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单选)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A)
A.矿藏         B.自留山           C.草原         D.宅基地
2.(2015年单选)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哪些自然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A)
A.矿藏、水流   B.森林、山岭       C.草原、荒地   D.自留山、自留地
2.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郊土地归集体,例外归国有。
3.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
(一)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1.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一部宪法,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中央是唯一外交主体,人民只有一个国籍)
2.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表现
第一,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一部宪法,一套法律体系)
第二,在国家机构方面,我国只有一套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军事机关、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和最高国家司法机关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一套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地方服从中央。(地方没有脱离中央的权力)
第四,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一个国际法主体,统一国籍)
2.特点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第一,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第二,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我国的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政治、经济、民族状况以及地理历史条件,将国家的领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便进行管理的制度。
(二)根据《宪法》第30条、31条的规定,按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可将我国行政区划分为:
现状:行政区划三级制和四级制并存。
三级:省级、县级、乡级。
四级:省级、地级、县级、乡级。
 
第三节  我国的自治制度
 
我国地方有三种自治制度,分别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其中,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居委会,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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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单选)现行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                       (C)
A.社会团体                     B.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D.基层政府机关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现行《宪法》第30条,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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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单选)下列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是                             (D)
A.自治区           B.自治州           C.自治县           D.民族乡
2.(2016年填空)我国现行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三)民族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2.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政府正职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分别实行主席、州长和县长负责制。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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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填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四)民族自治权
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
二、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单位。
(一)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划分和行使。(在特区有权限的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没有最高检最高法)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1.全国人大对特区的权力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没有建置)
(2)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
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的权力
(1)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2)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定即生效。
(立法监督,看是否违反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修改、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3)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4)法律实施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将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3.国务院对特区的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外国在特区设立官方、半官方机构,需要中央政府批准)。
(2)管理特区的防务,驻军费由中央政府负担,不干预地方事务。
(3)任免特区政府主要官员,澳门包括检察长。
(4)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入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害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
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基层群众性组织(只有村委会、居委会,其他都不是)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独立性。
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性组织:指导与被指导、协调与被协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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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单选)居民委员会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以便于居民自治为原则决定设立:街道办事处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作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关于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D)
A.都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机关         B.具有隶属关系
C.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D.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第四节  选举制度
 
一、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
1.有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享有一个投票权。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既着眼于机会平等,同时也重视实质平等。
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
1.在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1)人口特别少的:至少应有代表1人。
(2)少数民族代表。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1.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地市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
3.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反,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秘密投票原则的例外;
1.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2.选民人在外地,经选委会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但是被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三个选民的委托。
3.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选民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二、选举机构
(一)直接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均受县一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任命)。
(二)间接选举: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由下级人大主席团主持)。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三、人大代表的特殊权利
(一)人身特别保护
1.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2.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3.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
(二)言论免责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或常委会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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