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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法律基础《宪法学》第一课:宪法基本理论

专升本法律基础《宪法学》第一课: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
(一)概念
宪法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二)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的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真题在线
2018年单选)《立法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这项规定的理解,正确的是   (D)
A.该条文中的两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宪法只能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才能发挥它的约束力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只是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的
D.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精神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通过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方法。
(2)分类的依据:宪法是否具有宪法典为标准。
(3)定义: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最重要的思想渊源。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的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还有新西兰、以色列、沙特阿拉伯等少数国家。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由英国学者J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次提出的
(2)分类的标准: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真题在线
2017年填空)以宪法是否有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为标准,宪法可以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定义: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通常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注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国家。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英国即是典型。
注意: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1)分类的标准: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2)定义。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如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英王约翰在贵族、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强大压力下签署的。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过程为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二)基本人权原则
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国家基本价值观。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
宪法要求,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经济、社会与文化保障。
(三)权力制约原则
1.概念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2.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
(3)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
(四)法治原则
1.概念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法治体现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价值。
法治思想的核心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法治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宪法的渊源和结构
(一)渊源
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一般说来,宪法的渊源主要有:1.成文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3.宪法惯例;4.宪法判例;5.国际条约。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二)宪法典的结构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除序言外,正文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4章143条。
注意:(1)一般宪法的序言均为其组成部分,但是美国宪法的序言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2)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最高效力。
(3)宪法附则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但是仍然具有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4)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
四、宪法的效力
(一)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二)正当性基础:制定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内容的合理性,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三)我国宪法的效力
1.特点:最高性、直接性。
2.对人的效力:所有中国公民不分境内外,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行使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
3.对领土的效力:适用于我国领土范围内,但是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有所差异。如我国宪法在台湾有效,只是暂不能实施。
4.宪法和条约的关系:一般或规定宪法高于条约,或规定条约高于宪法。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系,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判定。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
1.制宪权:主权行为,在逻辑上先于国家,主体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使国家权力合法化。如我国的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
2.制宪程序: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一般包括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和公布宪法等。
3.我国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的,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
1.修宪权:派生性权力,由宪法确定其主体及程序。我国《宪法》第62条明确规定修宪权专属于全国人大。
2.修改方式
(1)全面修改: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如1946年日本宪法修改和我国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修改等。
(2)部分修改:对宪法个别条款的增加、修改、删除,既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宪法的灵活性。
3.我国1982年宪法的修改程序
(1)修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提案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3)通过要求: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
(4)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而非国家主席。
(5)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4.我国宪法修改实践
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七次部分修改。现行宪法经过了五次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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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二)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54年宪法”。
(三)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错误的宪法。“75宪法”对“54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四)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对“75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82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五次部分修改,通过了52条修正案。
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
(六)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内容
会议
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1993年八届
人大一次会议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2018年十三届
一次会议
指导思想     加人邓小平理论 加入“三个代表” 加入科学发展观、习近平中特思想
国家发
展道路
  “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1.贯彻新发展理念;
2.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3.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4.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5.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基本
经济
制度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农村
集体
经济
  确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非公有
制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续表
 
内容
会议
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1993年八届
人大一次会议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 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2018年十三届
一次会议
土地
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土地征收征用要给予补偿  
人权
法治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
1.“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2.“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人大
制度
  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增加特别行政区的代表;乡镇人大任期也改为5年  
统一
战线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其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的爱国者”
其他
修改
  “国营”改为
“国有”
“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戒严”改“紧急状态”,国家主席职权增加“进行国事活动”,规定国歌 1.取消国家主席任期限制
2.国家机构增加监察机关,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修正案对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构关系的规定参照检察机关,在此不赘述)
3.行政机关的职权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删掉监察职能
4.立法权增加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
5.民族关系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6.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联系电话:0371-559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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