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法律基础《法理学》第七课: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自由、秩序、正义。
法的一般价值:效率、利益。
(一)
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法的根本目的和法的评价标准,是法的最本质价值。
(二)
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和首要价值,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三)
正义是人类公认的崇高价值,是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和推动力量,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
(四)
利益是法的一般价值,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乃是各种利益关系,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从存在,法对社会的调整和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实现。
(五)
效率是法的一般价值,立法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二、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原则
(一)价值位阶原则(价值排序原则)不同位阶
不同位阶的法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来说,基本价值的位阶高于非基本价值。
在基本价值中,一般而言,自由因代表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故居于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如自由优先于秩序,公正优先于效率,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等。自由>正义>秩序。
(二)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
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
(三)比例原则
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另一种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需要的程度。如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