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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升本法律基础《法理学》第一课:法的概念

专升本法律基础《法理学》第一课: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理学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体系,指由若干法学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从认识论角度,可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法学;从法律部门角度,可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等;从研究范围角度,可将法学分为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从交叉学科的角度,可将法学分为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律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具体涉及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构成要素、结构和体系,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作为法的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义务的逻辑展开等重大问题。关于法的本体问题的回答历来是划分各种不同法学流派的主要依据和标准,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和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水岭。
 
第二节  法的定义
 
一、法的含义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及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等。
狭义的法律则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含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在我国,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其他法律)。
二、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一)实证主义认为法与道德是分离的,“法律实际上是怎样的”是一回事,“法律应当是怎样的”是另外一回事。强调“实然的法”。
1.分析实证主义学派:法是国家的命令,是主权者的命令,恶法亦法。
2.社会法学派: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主张社会本位论。
(二)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强调“应然的法”。
1.自然法学派:法是人类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恶法非法。
2.第三条道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
  认为法与道德
的关系
强调   观点 代表人物
非实证主义 联系-
相互连接
应然的法 自然法学派
(天赋人权)
恶法非法 洛克  孟德斯鸠 卢梭 富勒 罗尔斯 德沃金
实证主义 分离-
不存在必然联系
实然的法 分析实证主义学派
(限定在法律制度内 )
恶法亦法 边沁  奥斯丁  凯尔森  哈特
社会法学派
(对社会实际效用)
霍姆斯 庞德
第三条道路 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这些特征有:
一: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 法律所规定等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可为模式    2.勿为模式    3.应为模式
  • 从效力范围上看,法的规范性有三个特点:
  1. 它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2. 它只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
  3. 在其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二:国家意志性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 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
  • 法律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
三: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
  • 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1.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自愿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
2.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四: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 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 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 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这一特征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区别。
六:可诉性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七:程序性法是有严格规定程序的社会规范。
 
第四节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根据法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将法的作用划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的形式,社会作用是法作用的内容,两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规范作用实现其社会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对象:人的行为)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手段和方式,即法作为行为规则,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
(一)指引作用
法对人的行为决策提供相关信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指引作用的分类:
1.根据指引对象的不同,分为
(1)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对具体的人和事的指引。
(2)规范性指引,即通过抽象的规则对同类的人和事的指引。
法的指引作用一般是规范性指引。
2.根据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分为
(1)确定性指引,法律通过义务性规范明确告知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2)不确定性指引,又称有选择的指引,通过授权性规范来实现,保留了行为人的选择自由。
(二)评价作用
指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三)预测作用
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
即法律通过其本身的存在和实施而对人们今后的行为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示警作用。
(五)强制作用
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违法犯罪行为。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其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口诀总结:指引本人、评价他人、预测你我他、教育大多数、强制违法者
真题在线
1.(2018年填空)法律对每个人的行为决策提供相关信息,这属于法的指引作用。
2.(2017年简答)简述法的规范作用的概念和内容。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对象:社会关系。
法的社会作用包括:
(一)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此时,统治阶级将法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比如《刑法》等。
(二)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反映社会大众的意志而非某个阶级意志,比如《环境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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