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特定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2.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特点:
(1)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
(2)效力取决于第三人的同意或追认。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第三人同意或追认后,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时;若第三人拒绝,则确定地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简答)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
其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认。
《民法总则》第14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背)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 无权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
《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 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将使得其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转化为有效或无效。//追认与拒绝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或撤销权之前,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归于无效。
3.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如无权处分中一旦无权处分人事后(如通过继承、遗赠、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了所有权或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