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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民事法律关系(四)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3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第129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2.特征: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赋予的,并且构成民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看,任何民事权利都体现着一定的利益,但它并不是生活中的一切利益,而是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合。对社会不利、不符合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法律是不会保护的。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据权利客体的不同)
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区别:
(1)财产权的侵害行为主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财产具有特殊人格因素、重大纪念意义的物除外),而侵害人身权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而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任意流转。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依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所有权。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5种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记忆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

真题:
(2017年单选)自然人对于自己的姓名所享有的姓名权属于 (     )
A.形成权            B.抗辩权
C.请求权            D.支配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依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等。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地役权从合同(定金)。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其购买的物品在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法总则》第130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法总则》第131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132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也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2种方法。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4)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2种: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
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的保护。如起诉、仲裁、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私力救济补充:
1.构成要件:
(1)当事人正在遭受侵害或者侵害行为刚刚结束。
(2)由于受害人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如果个人不采取救济措施,将导致个人权益有可能在将来无法获得保障。
(3)个人采取救济措施,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2.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措施包括两类: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为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所实行的防卫和避险行为。
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其成立条件包括: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情势急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第三,采取的方法适当。第四,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预测题:
甲无票乘坐公交车被发现,司乘人员将其控制在车内至终点站,令甲在调度室反省4小时。司乘人员的此种行为属于 (  )
A.侵权行为 B.自助行为
C.正当防卫 D.紧急避险

3.私力救济在当今社会仍然存在3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了解】
一是在权利被侵害,存在公权力可能不能应急救济的情形,如果不采取自力,权利将永久或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实现。
二是在一定范围内赋予民事主体私力救济权,有利于增强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为权利而斗争。
三是在一些领域,私人自己实现权利,不会在私人之间发生冲突。所以,当公权力可能不能应急救济时,法律可以在一定的要件之下例外地容许权利人的自助救济,此时私力救济担负着权利救济的补足作用,体现了诚信、平等和自由原则;有助于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个人自主的职能和基本的社会道德;也有利于节约成本、减少救济环节;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义务同样体现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不同的是,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特征: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行为人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因此可以与民事权利的分类相对应。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独立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标准作的分类。
法定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如监护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相关义务等。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2)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根据民事义务主体行为的方式为标准作的分类。
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为积极义务。例如,给付财产、完成工作等。
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为消极义务。例如,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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