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是基本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1)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平等原则
《民法总则》第4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 概念: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基本内容是地位平等,平等协商。
2. 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自愿原则
《民法总则》第5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 概念: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即意思自治。
2. 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6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概念: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2. 具体表现: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五)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总则》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1. 概念: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依法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2. 具体表现:
(1)“不欺骗”。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不毁约”。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六)合法原则
《民法总则》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中进行,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会导致民事行为无效。
(七)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总则》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 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 具体表现:
(1)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通过公诉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案件。
(2)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对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八)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9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