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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
 
《民法总则》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总和。平等性是界定民事主体的最核心的要素。
真题:
1.(2016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    )
A.经济关系    B.社会关系
C.财产关系    D.物质关系
2.(2016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
3.(2018年)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征: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是私法属性的本质体现,也是民法区别于具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私法与公法相对应,将民法纳入私法范畴,有助于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有助于培养和发展自然人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这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归纳得出的。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以构建和谐是市场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6)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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