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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应用科技学院考前提醒请查收

  亲爱的考生朋友们

  专升本考试在即

  为帮助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参加考试

  充分做好各项考前准备

  这里有一份考生考前提醒

  快来看看吧

  一

  考试时间

  2024年专升本考试时间为2024年4月1日

  二

  考试地点

  我校考生考点在河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开封校区),考点地址:开封市龙亭区职教路九大街。

  三

  考前准备

  1.准考证:考前3天我校将发放纸质版准考证,由考生所在学部领取后统一发放。请各位考生妥善保管,避免丢失。

  2.考试证件: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身份证丢失的尽快办理临时身份证代替。

  3.无声入场要求:考生穿戴无金属衣服、无金属鞋子,不化妆(包括美瞳)、不佩戴项链、耳坠等首饰饰品;不佩戴手表、手链等,不佩戴口罩,眼镜只能为普通框架眼镜,不得佩戴内置有电子设备的眼镜。考生进入考区前须主动接受智能安检门、金属探测器检查,无报警提示为合格。

  考生只能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规定文具进入考区;严禁携带手机、对讲机、无线耳机等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各种拍照、扫描、录放、计算、存储等电子设备,手表等计时工具,带有金属的服饰、各种铁磁性物品以及其他非考试必需物品进入考区。如必须携带相关物品者,考生可在对物品做明确标记后,提前与考点相关工作人员联系保管事宜。

  为确保无声入场,请考生提前做好相关衣物准备,确保考试入场顺利。因疾病或身体原因需要带入特殊物品的,须提供《河南省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生体内植入特殊物品证明》(加盖校医院印章)。

  4.备好考试文具:考试文具由考生自备,允许携带的文具为:塑料透明外壳黑色字迹中性笔(含备用芯)、塑料外壳自动涂卡铅笔(2B,含备用芯,可用楔形笔头)、绘图可换芯铅笔(HB或2B,含备用芯)、橡皮(无封套)、三角板(含45°、30°直角三角板)、圆规,以及用于文具收纳的全透明塑料文具袋(盒),其他文具不得携带。考生应提前备好备足考试所用文具。

  四

  考试当天

  1.主动配合安检:考生须主动接受安检,有序进入考点考场,如因个人原因影响正常入场考试,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点(考试封闭区域)入口处,考生须将除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规定文具以外的所有物品放置在考点指定位置,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接受智能安检门检查。如有报警提示,考生须将引发报警的物品自行放置到考点指定位置,然后再次通过智能安检门,不再报警方为合格。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考生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考场门口处,考生须自觉接受金属探测器检查、身份验证(人脸识别)和文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

  考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进入考场。首场科目考试结束,考生不得将文具带出考场,用毕应自行收纳放入文具袋(盒)内并放置于座次标签旁。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方可带出考场。

  2.合理安排时间:考生须在考前合理安排入场时间,避免因无声入场要求导致的通过效率低下;考试时,掌握好答题节奏。

  五

  坚持诚信应考

  考试在标准化考场进行,全程视频监控,考点实施无线电信号屏蔽,考生违规行为可实时监控或通过视频回放认定。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均属于涉考材料,严禁以任何方式拍照传出或带离考场。

  希望各位考生遵守考试纪律,保持良好考试秩序,维护考试公平。如不遵守考场规则,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确定的程序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作弊考生相关信息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应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春时节

  梦想花开

  希望所有考生都能

  发挥最佳水平

  考出理想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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