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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专升本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信阳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新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成才和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特制订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信阳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原所属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各院系应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应向学籍主管部门申请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由于身心健康、参军入伍、创业实践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身心健康原因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参军入伍的须提供所在县征兵部门相关证明。身心健康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若由于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保留年限的可经本人申请延长至2年;参军入伍原因可保留至学生退伍复员后2年;创业实践原因可根据学生实际保留入学资格3年,若由于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保留年限的可经本人申请延长至4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对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学生,学校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依据学校收费标准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清应交费用,并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事先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违纪论处。未经请假,开学2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原则上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应采用等级制记分。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成绩档案。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并通过网络课程组织的在线考核,相关课程成绩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计入学生学籍成绩档案,并给予相应学分。学生参加创业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学校将按有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生学籍成绩档案。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其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单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并获得相应阶段应修学分。
 
第十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学生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考查课程成绩可依据平时作业、小测验、课程论文、课程总结等多种形式评定,时间应控制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程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如果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当持本人申请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部审批,教务处备案后,按规定上体育保健课。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不及格,应在下一学期前三周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按60分上限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若无补考资格或补考仍未通过则应申请重修。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成绩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成绩绩点
 
3.0
 
0
 
计算方法: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
 
学期总绩点数=∑Hi·Wi
 
(式中: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
 
凡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计算一次。学分和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的数量和质量的综合反映,是学生转专业、辅修双学位、评优、评选奖学金以及学籍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学生所获的专项学分可视其情况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课程考核舞弊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学生在纪律处分期内不能正常申请相关课程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将计入其学籍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院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学业预警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后3周内由教务处根据学生学业成绩确定预警级别并下发通知,各学院负责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由招生就业处专人管理,负责学籍变动。学籍信息的任何变动应当经主管处长批准,并签字盖章。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应当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成绩单,经主管处长批准签字,加盖成绩管理专用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补考、重修、免修、补修和缓考
 
第二十条  课程的选修
 
(一)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并在所修专业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所修专业学期开课情况,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原则上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含学期正常开设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重修课程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低于15学分。对于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学院应当及时给学生以警示。
 
(二)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生应该修读。确有其它情况无法修读者,可经教务处批准推迟修读。
 
(三)对于需要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课程(如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学生可选修比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档次高的课程,不能选修比人才培养方案档次低的课程。
 
(四)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改选者,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办理退选、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应当参与并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
 
(五)未办理选课手续、选课后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六)除特殊专业外,一门选修课程的选课人数若少于 30 人,原则上不开班,由教务处在网上通知学生改选。
 
第二十一条  课程的补考
 
(一)凡考试不及格或申请缓考的学生应申请参加下一学期期初学校组织的相关课程补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相应课程不得申请参加补考:
 
1.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2.百分制考试课成绩低于45分者;
 
3.辅修双学位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4.补考、缓考成绩不及格者;
 
5.缺考、作弊者;
 
6.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二)课程的补考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学生应在开学第1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相应课程补考。课程补考时间学校一般会统一安排在第2-3周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的重修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重新修读和考核。
 
(一)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相关课程应当重修:
 
1.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2.百分制考试课成绩低于45分者;
 
3.辅修双学位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4.补考、缓考成绩不及格者;
 
5.缺考、作弊者;
 
6.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二)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时,可以申请一次重修。同一门课程的不同考核成绩,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为课程成绩。
 
(三)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申请手续,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确定重修方式。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允许重修。课程重修的主要方式是:
 
1.凡在下一学年本专业安排有同一课程的课堂教学的,学生应当随堂听课重修,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2.若在下一学年无相同课程教学安排或课表安排中重修课程与新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可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自修,并完成指定的学习任务;
 
3.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含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或累计到最后一学期仍未重修合格的课程,可以离校回家自修,定期接受教师指导。但累计有10学分以上不合格课程者应当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在校重修。
 
(四)重修课程应随重修班级参加考核;因故需单独安排考核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时间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免修
 
课程免修指学生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但经过学校考核或通过有关认证可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一)允许成绩优良并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1.学生对某门课程的内容,通过自修已基本掌握(应交验自学笔记、练习和其它可供证明已经自修的材料),而且相关的先修课程考核成绩均在80分、绩点3.0以上者,可以在学期末向所在学院、开课部门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开课部门及教务处审核后,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同意免修,并给予应得的学分,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2.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相应课程,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计算机相应课程。
 
(二)参军入伍后退役复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大学体育、军事理论与训练等课程或环节。
 
(三)若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有相同专业课程,且主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和教学内容的要求不低于双学位专业的相应课程要求,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并将该课程成绩作为双学位专业相应课程成绩;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能超过3门。
 
(四)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课程不得高于 6 学分。凡学校同意免修的课程成绩,学校将统一标注“免修”字样。
 
(五)思想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师范专业学生的教师教育必修课程、实验课程及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补修
 
课程补修是指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补偿修读和考核。
 
(一)转专业学生原专业课程标准达到转入专业对应课程标准的,成绩及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认定;学生应补修不达标准或未修的课程。
 
(二)赴外交流学生,交流期间所学课程的标准达到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应课程标准的,成绩及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认定;学生应补修不达标准或未修的课程。
 
(三)保留学籍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根据复学后所属年级专业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应补修不达标准或未修的课程。
 
(四)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学生所属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可改修其他相近或同类课程。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缓考
 
(一)学生一般不准因事缓考,因病不能参加考核时,应当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二)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 1 周内向学院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经学生同意,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三)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生申请,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的学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不得转入其他类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全省)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校内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及拟转入院系教学领导签署意见,报招生就业处审核,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并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求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两校同意,报河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河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含旷课)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应当经学生家长签字,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创业实践申请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3学年;若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修业年限的,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其修业年限。
 
第三十四条  参军入伍的学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五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者,休学期满,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合格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时,应当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院系院长(主任)同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学生应在退伍后 2年内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并提供、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者,取消复学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五)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逾期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校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无论重修与否)累计达到或超过35个学分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做退学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做出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学校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决定无异议或者经复议维持原决定的,或因其它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当在学校文件下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
 
第八章  双学士学位教育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没有缺考、重修、不及格等记录;
 
(三)学籍无异动且无违规违纪处分等记录。
 
第四十四条  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由本人于第一学年结束前提出申请,所在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方能修读。
 
第四十五条  辅修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获得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含实践教学环节,但通识教育课程与第一专业相同的课程不必重复修读,可计学分),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同意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辅修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未能获得双学士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但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 80%以上的,由学校提供辅修课程成绩单,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辅修双学士学位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九章  肄业、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八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修业年限为3-6年。专科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2-5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1年及以上中途退学的,学校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未能修满德育学分者;
 
2.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习有不及格者;
 
3.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修满毕业规定学分者;
 
4.其它不符合毕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生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德智体合格,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学分,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凡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两年内可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因专业实习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工作后满一年时,可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综合考核结果,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信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肄业、结业、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条件,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可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应当不低于最低修业年限。
 
第五十六条  学生修满基本学制(不含休学时间)时,若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一)未获得毕业规定总学分者(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
 
(二)达到毕业条件,但未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每年5月底至6月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五十七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保留学籍。
 
第五十八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学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于学籍处理持有异议的学生,可以按照《信阳学院学生处分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请复议。
 
第六十条  本管理细则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实施,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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